关于办理合同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工商局,公安局(处),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公安分,县(市)局: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于十月一日实施,届时《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将予以废止。因此,将原“经济合同专用章”更名为“合同专用章”,特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企业刻制合同专用章仍按照市工商局,市公安局(1997)7号文《关于规范经济合同专用章的通知》规定的规格,式样办理,只删去“经济”两字,“合同专用章”字样在原位置均匀排列,其他保存不变。
二, 各地借此通知后,应按新规定审批刻制合同专用章。企业原刻制的“经济合同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到2000年底逐步更换完毕。从2001年1月1日起均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刻制的“经济合同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三, 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对企业刻制合同专用章的受理审批,应按市工商局、市公安局(1997)7号文《关于规范经济合同专用章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审刻手续,即当事人应持企业(单位)介绍信、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承办人身份证,向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核准书到同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准刻证,并进入公安机关印章信息管理系统,坚决纠正单方审批或擅自刻制合同章的作法,维护印章管理的严肃性。
四, 各级工商部门审批刻制合同专用章的文书应使用市工商局(1997)8号文《关于经济合同专用章刻制审批工作的通知》所附的核准书,为有利特行管理,在左上方加上***公安局字样(见附页),自制的审批核准书不再使用,从而使用这项工作在全市统一规范化。
五, 工商、公安部门在办理合同专用章的工作中,要协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注意研究解决操作中的问题,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监控,查处利用合同章进行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