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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印章知识
常见公章备案需准备的资料
2017-02-15

  1、 刻章申请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2、 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4、 印章登记卡。  5、 如更换印章需交回旧印章。  6、 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  注:1、申请发票专用章,需提供(国/地)税务登记证原  件、复印件一份。 2、最好带上公章。  3、刻章申请表在公安分局路边的刻章小店处拿两份,填写好后盖上公章,把准备好的资料一起交由小店的人去办理,跟着她去即可(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要收回)。  4、第二天带好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发票去领取印章,但要把申请刻章登记表拿回来。

关于办理合同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31

     关于办理合同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工商局,公安局(处),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公安分,县(市)局: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于十月一日实施,届时《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将予以废止。因此,将原“经济合同专用章”更名为“合同专用章”,特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            企业刻制合同专用章仍按照市工商局,市公安局(1997)7号文《关于规范经济合同专用章的通知》规定的规格,式样办理,只删去“经济”两字,“合同专用章”字样在原位置均匀排列,其他保存不变。二,            各地借此通知后,应按新规定审批刻制合同专用章。企业原刻制的“经济合同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到2000年底逐步更换完毕。从2001年1月1日起均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刻制的“经济合同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三,            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对企业刻制合同专用章的受理审批,应按市工商局、市公安局(1997)7号文《关于规范经济合同专用章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审刻手续,即当事人应持企业(单位)介绍信、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承办人身份证,向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核准书到同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准刻证,并进入公安机关印章信息管理系统,坚决纠正单方审批或擅自刻制合同章的作法,维护印章管理的严肃性。四,            各级工商部门审批刻制合同专用章的文书应使用市工商局(1997)8号文《关于经济合同专用章刻制审批工作的通知》所附的核准书,为有利特行管理,在左上方加上***公安局字样(见附页),自制的审批核准书不再使用,从而使用这项工作在全市统一规范化。五,            工商、公安部门在办理合同专用章的工作中,要协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注意研究解决操作中的问题,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监控,查处利用合同章进行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经济合同专用章的通知
2017-08-31

                  重庆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                                             文件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关于规范经济合同专用章的通知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工商局,公安局(处),各区市县工商局(分局),公安局(分局):一九九0年以来,根据四川省工商局,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我市曾统一了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式样和刻制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合同违法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最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统一更换使用防伪印章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1997】83号文件),规定必须逐步更换使用防伪合同专用章。从统一规范,易辩真伪,独特适用出发,现就全市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规范样式。鉴于经济合同专用章将更换使用“国盾Q·DV型印章系统”制作的防伪印章,为了能与原重庆及外地同类图章相区别,便于使用和管理,经济合同专用章由原来的长方形改为椭圆形,规定为60(长)*40(宽)毫米标准椭圆形,边缘宽度1.2毫米。经济合同专用章分为A,B两种图形,内资企业使用A型章,需要使用两种文字的“三资”企业和民族自治区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B型章。A型章内容与B型章的主题内容完全一致,区别在于B型章分为外圆,内圆两部分,其外圆刊刻企业名称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外文或民族文字,企业名称居外圆上部。A型章和B型章内圆的内容式样是:图章上部沿边刊刻企业名称,其下居中刊刻合同章编号;图章中部居中刊刻“经济合同专用章”字样;图章下部并列刊刻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图章文字一律从左到右排列,汉子均使用仿宋体和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外文应用标准大写字母;民族文字应是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二,凡我市境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发给正式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有日常经济和同业往来的,应刻制使用统一规范的经济合同专用章。事业单位对外经济往来需要刻制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企业名称一致。企业刻制多枚经济合同专用章,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列序号(如1,2,3·······),确因使用和管理需要的可在编号后面注明业务性质或使用部门等文章以示区别,如:(1——供应),(2——销售)。私营企业刻制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适用本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刻制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应有注册登记的字号,并设有开户银行及账号,方能申请刻制1枚,在印章编号位置标明“个体”字样。三,刻制经济合同专用章,当事人应持企业(单位)介绍信,法人企业执照或副本,承办人身份证,向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后,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批准手续和承办人身份证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后予以指定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未经工商,公安部门批准而擅自刻制,任何非指定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合同专用章。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持其所属法人或主管部门出据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方能准许刊刻有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名称或其他经济组织名称的经济合同专用章。企(事)业单位刻制经济合同专用章,必须分别留印模于准刻的工商,公安部门存档本案后,方可启用。印模于领取印章时由刻章单位留取一式二份,分送准刻的工商,公安部门。因故换刻经济合同专用章,应将原章交回原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面销毁,办理换刻新章手续。因企业分离,合并,停业等原因不再使用原刻制的合同专用章时,应交回原批准的工商部门当面销毁,登记存档,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同级别的公安局备案。合同专用章遗失或被盗时,立即报告原批准刻制的工商,公安机关备案,并同时依法公告申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刻。四: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能刻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和账号。涉外经济合同业务较多的企业,可增刻有外币结算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的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履行的款项应汇入合同章刊刻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五:经济合同专用章只能限于本单位签订合同使用,不得借用,转让,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关于印章管理,合同管理的规定,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合同章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严格使用监控。六:工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合同章刻制审批,查讯档案盒使用监督制度,逐步建立系统网络,及时周到提供咨询服务。七:更换经济合同专用章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进行,到1998年4月31日。各地收到本通知后,新办企业可以刻制新型合同专用章。更新期间,原方形和新式椭圆形合同章同时并用。从1998年5月1日起,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的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原方形合同章停止使用。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工商,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八: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专用章是一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治安秩序的大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工商,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形成共识;同时,要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热情服务,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济合同专用章印样:1.      外框圆为60mm*40mm;2.      边缘为1.2mm;3.      中央宽度为5mm,单字为6.5mm*6.5mm;4.      印章上下部单字大小视字数而定.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渝府办发〔2017〕78号
2017-08-30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一、持续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营造更为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一)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照能合尽合、能简尽简、该减则减的原则,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首批将《印章备案通知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等证(表)予以整合,并分步实施。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相同信息进行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采取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方式,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批次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实现一照走天下、一码管终身,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二)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依托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开通全区域、全类型、全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建立健全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的便利注册服务新模式,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全程电子化登记。选择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形成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并行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是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后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予以展示。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发挥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识别和验证、亮照、查询等功能作用,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互认互用和在商务活动中的推广应用。(四)推行企业名称登记自查自择。全面开放全市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网上查询比对系统,提供名称禁限用、相同及相近的筛查提示服务,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简化企业名称申请、审核、登记流程,实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切实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健全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和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机制,强化企业名称权保护。(五)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健全完善普通注销登记制度与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补充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全面推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六)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在产业园区、微企创业基地及孵化园区、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专业市场等创业集聚区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对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工商部门按照申请人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七)探索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和扩大自主决定权。实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的小商小贩,以及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行为,免予工商登记。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选择、经营地址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自主决定的登记制度改革。(八)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一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自律管理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将一批通过备案管理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企业按规定将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水平,营造更为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九)坚持依法监管,着力推行市场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行为负面清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界限。全面实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对外公布监管执法依据、内容和结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市场行为负面清单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多种方式告知市场主体禁止或限制从事的活动,以及所承担的违法后果,告诫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十)坚持简约监管,着力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和简易退出。消除监管工作中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构建简约高效的监管模式。树立公示即监管理念,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功能,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以信息公示促进企业诚信守约。完善市场主体年报方式,简化企业联络员注册程序,畅通年报填报、指导、答疑途径,营造主动年报氛围。落实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深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领域的应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失信、长期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精简市场退出手续,依法吊销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十一)坚持审慎监管,着力助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对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网络约车、房屋分享、共享经济、互联网+、快递、养老等新经济业态,实行包容式监管,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实施柔性执法,依法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电商市场网络售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恶意诋毁,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监管,予以重点打击。(十二)坚持综合监管,着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查联管。破除监管工作相互分割、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痼疾,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加强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监管部门内部上下统筹,推动执法资源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细则),建设双随机智能检查系统,加快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做到对市场主体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十三)坚持智慧监管,着力运用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运用工作,建成全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统一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为智慧监管提供大数据支撑。完善全市市场监管平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管、风险预警化监管、智能分类化监管。在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充分运用地理空间与大数据分析技术,深度挖掘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建立高风险领域市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十四)坚持协同监管,着力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指导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等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推进行业组织改革,增强行业组织自治功能,支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作用,密切市场监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社区、市场经营主体、小区物业、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十五)坚持亲清监管,着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树立亲商清商理念,把握好监管执法人员与市场主体交往的尺度,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建立常态化普法教育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开展跟踪服务工作,推行走访企业制度和企业联络员制度,畅通与企业沟通渠道,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认真执行监管执法人员与市场主体之间交往行为准则,在监管工作中保持与经营者的清白关系,杜绝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防止出现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执法扰民等现象,实现政商关系的良性循环,营造市场监管的清风正气。三、大力提升服务发展效能,营造更为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十六)调整优化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加大双创精准帮扶,优化调整财税、金融、培训等扶持微型企业政策,从重点直补向精准后扶、从资金补助向以奖代补、从面上普惠向园区孵化转变,提高微型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双创平台建设,抓好微型企业梦工场梦花园梦乡村的高效运行,统筹资金建设微企亮区微企亮镇微企亮园,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平台支撑。加大双创部门协作,做好小微企业名录(重庆)系统建设、宣传和运用,开展跟踪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聚焦制约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构建齐抓共促、合力帮扶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微型企业提质、扩量、增效。(十七)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深度激活品牌经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商标审查协作重庆中心、重庆商标交易中心、重庆商标综合服务中心和商标品牌战略人才培训中心建设,形成资源聚集、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的商标服务体系,集聚创新资源、推动品牌发展,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西部创新中心。加强优势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驰名商标的培育和指导力度,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核心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的优势产业驰名商标集群,带动重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公平公正、奖优扶强的商标奖励机制,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引导企业正确注册商标、合法使用商标、主动保护商标,提升企业品牌竞争能力。(十八)积极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提高消费维权效率。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监测、抽检信息发布、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机制。深化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扩大公示范围,强化共享、分析和运用。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系机制,协调解决消费热点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在市场监管部门推行互联网、手机客户端、三方通话等受理消费投诉方式,大幅缩短消费投诉处理时限,有效投诉当场登记处置,确保消费投诉办结率达到100%。充分发挥全市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用,探索开展公益性诉讼,强化消费教育引导,集中开展社会关注产品的比较试验,加强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组织消费体察和消费评议,引导科学理性消费。(十九)深化六大促农行动,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综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实施六大促农行动,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微企兴农,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特色微型企业,不断增加农民创业就业机会;实施合同帮农,发展订单农业,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推进农业特色产业链向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覆盖;实施商标富农,大力培育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充分发挥品牌效应,推动特色农产品增值;实施经纪活农,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劳务、农业技术等市场主体和农村经纪人,活跃贫困地区农产品流通;实施电商助农,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拓展农产品网上营销渠道;实施红盾护农,加大农村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力度,维护贫困地区市场经营秩序。(二十)提高窗口服务质量,真正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工商登记窗口四办服务机制。推行网上办,对企业名称登记、年度报告、信用信息查询等事项,实行互联网申报、核准和查询;推行马上办,对企业简易注销、动产抵押、广告发布登记等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立等可取;推行随地办,将公司设立登记权限下放到有条件的工商所,实施移动登记、代理登记等新型服务模式,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任一网点办理工商登记,逐步实现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工商网点就近办理工商登记;推行辅导办,对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以及改制、重组、上市、僵尸企业注销等较复杂登记事项,实行一企一策、提前介入、专人辅导,提高办事效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2017-08-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全面实行“多证合一”  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区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要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三、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  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能向社会公开的尽量公开,打通信息孤岛。各地区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各地区要加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区域内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四、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改革衔接过渡  各地区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各地区要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要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标准化管理,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全面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服务效能提升  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七、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落地  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地“多证合一”改革情况不同,证照整合项目、形式不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八、强化中央和地方联动,统筹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统筹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实践,自下而上,上下联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鼓励基层探索实践。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积极推进改革。要做好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九、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基层先行先试与依法推动相结合,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改革配套政策联动。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时,要充分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的基础上,对确需在全国范围内合并的事项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和清理的,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  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提能力相结合,以内挖潜力、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为重点,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工作。“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区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确有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  十一、加强督查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区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摆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加强督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要对接国际营商环境指标,加强对本地区营商环境便利化的评估和排名工作,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08-30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附件:89776228_1.jpg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2017-07-31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第八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法;县(市)级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施行。 

《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2017-07-31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83] 37 号  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日中央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合现在的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有关组织机构的规定,现将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 印章规格、式样  1、(略)  2、(略)  3、(略)  4、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顾委、纪委总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圆形, 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  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 印章的制发  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由同级党委制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和相当部一级公司党组(党委),中央直属各人民团体党组的印章,由中央办公厅制发。县委的印章,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制发。乡(镇)党委的印章,由县委制发。各种专业公司、工交、财贸、文教、卫生、体育、科研、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单位党组织的印章,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代管单位党组织制发。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党组织一般不制发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如确实需要,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相同。制作证件用的钢印极其他专用章,在规格和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可自行刻制。  刻制党组织的印章,须由制发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政治部门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 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指定适当的刻字单位承担党组织印章的刻制任务。承制单位或刻字者一律留样或仿制。  四、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党组织的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大批印发的党内文件,可不盖印章。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印模在本单位存档。递送党组织印章,应按递送秘密文件对待。  党组织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机关领导人批准。二人监销。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印章,按中国共产党公安部党组的规定办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
2017-07-31

  1978年12月19日发出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有些条文规定已不适合现在情况。经研究,现对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尺寸、式祥、规格及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各级工会组织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宽边内加一细线,中间刊五角星,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  二、印章所刊工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工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刊左,汉字刊右。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印章,直径5公分,边宽0.15公分,五角星直径2公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全国产业工会、全总部委办一级组织的印章,直径4.6公分,边宽0.12公分,五角星直径1.8公分。其他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所属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4.2公分,边宽0.12公分,五角星直径1.6公分。  四、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的尺寸、式样、规格与同级工会组织的印章相同。由同级工会组织制发。  五、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印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全总部委办一级组织的印章由全总办公厅制发。其他工会组织及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其主管的上一级工会组织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有关的全国产业工会可视情制定具体办法)。  六、如确实需要制做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可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式样规格应与正式印章相同。  七、制做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应在式样规格上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各单位可自行刻制。  八、刻制工会组织的印章,须由制发机关的办公厅(室)开具证明,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去指定的单位刻制。承制单位和刻制者都不准留样和仿制。递送工会组织的印章,应按递送秘密文件对待。  九、工会组织的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大批印发的且印有文件头的工会内部文件,可不盖印章。  十、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印模在本单位存档。工会组织的印章因受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上缴原制发单位。收回的旧印章,应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应经本组织负责人批准,2人监销。  十一、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